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本縣112年10月小犬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,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,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,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,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。

刊登日期:2023/10/25
發文日期:2023/10/24
發文字號:府農林一字第1122535561A號
主旨:公告本縣112年10月小犬颱風之天然災害發生後,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,當地居民得以徒手方式自由撿拾清理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,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,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機關之檢查登記。
依據: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及農業部111年5月9日農授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令修正發布「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」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及農業部111年5月9日農授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令修正發布「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」辦理。一、撿拾區域:雲林縣轄內海岸北自濁水溪出海口、南至北港溪出海口之海岸範圍(不含河川、漁港區域)。
二、撿拾對象:前揭區域限設籍於雲林縣之民眾得撿拾清理。
三、撿拾時間: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下次雲林縣陸上颱風警報時為止。
四、注意事項:
(一)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,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。不具當地居民身分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、期間撿拾清理者,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。
(二)自由撿拾漂流木時,不開放使用機具撿拾,且漂流木不得裁切,以撿拾末徑小於20公分且長度小於2公尺或重量小於50公斤之不具標售價值漂流木為原則,分項如下:
1、如拾得具有國有、公有、私有註記、烙印者,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。
2、拾得無國有、公有、私有註記、烙印之漂流木,得由拾得人依本公告指定方式、地點,向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。
(三)撿拾漂流木之檢查登記程序如下:
1、撿拾漂流木需轉售或量體龐大需動用車輛進行載運者:請攜帶身分證件於以下地點辦理檢查登記:
(1)112年10月31日: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止,請至本縣三條崙海水浴場停車場(三條崙教育農園大門前方)辦理登記。
(2)112年11月1日至本公告失效日:請於上班日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,至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竹山工作站林內分站(雲林縣林內鄉林北村中正東路49號)辦理登記(請先行電話05-5892031預約,以加速作業時效)。
2、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包括紅檜、臺灣扁柏、台灣杉、紅豆杉、臺灣肖楠、香杉、臺灣櫸、烏心石、牛樟、臺灣擦樹、黃連木、毛柿等12種,需逐支登記;非屬貴重木可以整批重量列計。
3、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,除自用非營利用外,應依森林法第44條第1項規定,設置帳簿,記載其林產物種類、數量、出處及銷路,並依農業部「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」申請登錄「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」, 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。
4、倘若拾得之漂流木僅屬自用且徒手搬運者,拾得人可免經漂流木檢查、登記程序,可逕行搬回利用。
(四)需進入各管理單位管轄區域撿拾清理漂流木者,需先徵得管理單位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,以免觸法。
(五)本次公告撿拾範圍如涉及漁船筏停泊區,民眾撿拾漂流木時請勿干擾漁民、船筏作業或破壞泊地設施。
(六)公告撿拾範圍如屬危險海域、危險區域或主管機關管制禁止進入之區域,請勿進入。民眾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應注意潮汐、海象、風象等天候條件,並注意自身安全。
(七)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、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;如有挖掘、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,依水利法第93條之2處新臺幣2,5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;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,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,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;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3.5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,違反者,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處新臺幣2,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
(八)公告撿拾期間如發布雲林縣陸上颱風警報時,本公告立即失效,民眾應停止撿拾。
附件: